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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6-4-26(原创文章,禁止转载)

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十项司法制度保民利维民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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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提示:   为提高司法公信力,改进作风、密切联系群众,近日,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完善十项司法为民制度,旨在让群众少跑腿、少花钱、少费时、少操心。这是从5月15日西宁市中级

为提高司法公信力,改进作风、密切联系群众,近日,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完善十项司法为民制度,旨在让群众少跑腿、少花钱、少费时、少操心。这是从5月15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发布会上了解到的。

十项司法为民制度涉及诉讼服务、司法救助、涉诉信访化解、院长接访、巡回审判、诉讼调解、小额诉讼程序适用、解决执行难、司法公开、法官六进十个方面。

其中,诉讼服务方面将切实加强对当事人提供高效、快捷、便利的司法服务。在立案服务方面推行限时立案,即对符合立案条件、手续齐全的案件必须一次性办完所有立案手续;优先立案,即对涉及农民工索要劳务报酬、老年人和妇女儿童维权的案件优先审查优先受理、优先移转;上门立案,即对老弱病残的当事人要求立案的,主动上门审查起诉材料,及时立案受理;预约立案,即当事人在上提交诉讼资料或通过说明诉讼情况,在经过法院初步审查后,按照法院回复内容的要求到法院办理立案的相关手续。

司法救助方面,确定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有:追索社会保险金、经济补偿金的;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、工伤事故、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;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等。当事人可以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为: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,正在接受社会救济,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;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、安置对象的;为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等。当事人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: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;追索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抚育费、抚恤金的;最低生活保障对象,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,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,无其他收入的;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等。(作者:辛勤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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